在日常生活中,美是每一个人追求的精神享受。当人们接触任何一件有存在价值的事物时,它必定具备合乎逻辑的内容和形式。在现实生活中,人们由于所处的经济地位、文化素质、思想习俗、生活理想、价值观念等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审美观念。然而单从形式条件来评价某一事物或某一视觉形象时,对于美或丑的感觉在大多数人中间存在着一种基本相通的共识。
这种共识是人们在长期生产、生活实践中积累的,它的依据就是客观存在的美的形式法则,我们称之为形式 美法则。在西方,自古希腊时代就有一些学者与艺术家提出了美的形式法则的理论性,时至今日,形式美法则已经成为现代设计的理论基础知识。
一、形式美法则的概念
形式美法则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。
1.广义的概念
形式美法则是指美的事物的外在形式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审美特性,它表现为具体的美的形式。它是人类在创造美的形式、美的过程中对美的形式规律的经验总结和抽象概括 。
2.狭义的概念
形式美是指构成事物外形的物质材料的自然属性(如色彩、线条、形体、声音等)以及它们的组合规律(如整齐、比例、对称、均衡、反复、节奏、多样的统一等)所呈现出来的审美特性。“自然界中的普遍性的形式就是规律,”因而狭义的形式美是指那些既不直接显示具体内容,而又具有一定审美特征的形式的美。
通常所说的形式美主要是指后者,即相对抽象的形式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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